西基〔2014〕4号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相关活动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五条 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基金会募集的捐赠信息。基金会募集的捐赠项目,应当披露其类型、金额、用途。
第七条 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项目完成。
第八条 基金会对对外公布的信息负有法律责任。在公共媒体上出现的信息一经披露,不得任意修改,对在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互联网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指定基金会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0一四年
抄送:理事长、副理事长、各理事、监事。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14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