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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4-01-10 15:27:55

西基〔20142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本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西南大学教育事业的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以及西南大学发展实际需要所设立的各类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各基金项目的资助方案申报、评审及立项,由各基金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基金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基金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预期成果、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第七条  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及其它指定用途等项目的设立,应依照捐赠协议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执行。在基金会立项后,由协议中指定的部门、院、所等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实施,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相关要求承担责任。

第八条  奖教金、奖学金和奖助金的评选应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如: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负责,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协议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基金会备案。项目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接受本基金会及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不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要监督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跟踪、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要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汇总反馈信息,并将相关项目资料立卷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0一四年一月五日

 

 

 

抄送:理事长、副理事长、各理事、监事。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14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