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基〔2017〕1号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及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进取精神,增强基金会内部活力,使基金会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第三条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决议执行。
第三章 入 职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均需3个月试用期。
第七条 试用人员入职培训期间,基金会按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的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2.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3.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4.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对专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西南大学内部调配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在学校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年终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工作后果的,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继续聘用: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报秘书处议定。
第七章 假 期
第二十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员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三天(含三天)至一周(含一周)报副秘书长批准,一周(不含)以上报秘书长批准;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请假报秘书长批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八章 薪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的发薪日为每月25日前,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统一制表,经秘书长签字后发放。基金会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员工的基本工资参照西南大学的统一标准执行。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薪资待遇由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以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具体数额由秘书处议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事业编制员工,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由西南大学统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金会中由学校聘用的企业编制员工,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由相关企业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章 返 聘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同意,可以用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报秘书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第十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0一七年九月八日
抄送:理事长、副理事长、各理事、监事。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17年9月8日印发